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已经于上周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编纂民法典是近年来法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多部法律编纂成一部民法典是具有难度但也具有重要意义的。此部民法典蕴含着很多具有亮点的内容,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下面,我们将从日常生活中的事件出发,简要介绍一下人格权编当中几个重要的内容,这也是与每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的。
- 性骚扰问题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从统计数据上来看,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增长6.8%、24.2%,其中就包括了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这个数据难免让人触目惊心。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新闻时常登上各大媒体平台的热搜榜,进入公众的视野。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之前连续刷屏的韩国的N号房事件也是有关性侵问题的。那么,在人们对这些事件义愤填膺的同时,民法典到底规定了哪些内容来制裁此类行为呢?
首先,民法典对于什么行为算是性骚扰,性骚扰有哪些方式做出了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性骚扰不仅仅包括行为上的,同时也包括了言语上的,如果性骚扰超过了民事领域的范畴,行为人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其次,为了解决机关、企业和学校等单位频发的性骚扰问题,民法典对于这些单位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一是要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性骚扰问题,二是要防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三是要有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手段。
最后,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在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 肖像权
肖像权本身并非属于新的法律问题,大部分人或多或少都了解有关肖像权的内容,但随着电子支付手段的进步,肖像权应当受到更广泛的重视。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现在支持刷脸支付,那么倘若有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进而实施不法行为呢,后果是不敢想象的。举例来说,假如马云的支付宝里有很多钱,而正巧又有人用高科技手段能够一比一模仿马云的脸进行刷脸支付,那么这种方式其实比抢银行更加安全,收益也更多啊!(支付宝的安全支付保障还是很好的,不会发生上述问题)还有就是声音问题,也应当受到保护,微信现在也支持利用声音登陆微信账户,就是读一段数字,微信通过数据分析是否是你本人,如果是,就让你登陆微信。但小编个人觉得此种方式也有着很大的隐患,早在阿汤哥数十年前出演的碟中谍第一部中,电影里当时的技术手段就可以模仿他人声音了,而微信当中的个人资料以及信息非常多,这个问题不得不受到重视。
民法典规定了不得丑化、污损、伪造他人的肖像,对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进行。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涉及的是他人名誉形象问题,但伪造他人肖像就涉及到了更多方面,极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同时也极容易触犯刑法,这些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 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现在是信息化的时代,也是一个相当透明的时代。很多人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是没有隐私的,人肉搜索、贩卖个人信息这些词条每个人都不陌生,但是尽管难度很大,隐私权却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此次民法典也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在文章末尾将会附上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这一章的法条原文,希望大家可以用法律作为武器,保护自己的隐私,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
不论处于何种时代,有关“人”的事项永远都应当得到重视,此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出了我国对于人格权的重视,也体现出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重视人格权,严格守法,知法用法!
附:《民法典》第六章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患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患;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釆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惠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贵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