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此时代的一大立法亮点即为居住权的设立。那么何为居住权?如何设定居住权?居住权对生活有什么影响呢?金阶律师将细致为您解惑。

所谓居住权,是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设定居住权的方式有两种:第一,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设立居住权;第二,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其最终设立还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

与居住权相关的许多问题都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小编在此梳理解答几个重点问题。

一、居住权和租赁合同有什么差别吗?

律师解答:居住权只能为自然人设立,而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包括法人、组织的。居住权人只享有权利,不用承担义务;而承租人需要受制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不得未经允许对房屋进行装修等。最重要的一点,居住权一般都是无偿设立的。

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上来看,其实居住权制度是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它有助于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充分保障民生。

二、如何通过居住权制度实现“以房养老”?

律师解答:传统的售后租回模式,由老年人将房产出售给金融机构,获取定期的金钱给付,并将房屋租回自己住。但因为此模式是基于租赁合同设立的债权,稳定性比不上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对老年人而言有较大风险。

居住权制度下,老年人可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设定居住权并以房养老的协议,房屋的所有权在协议生效后转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价值向老年人进行定期金钱给付,确保其生活质量不下降。此情形下,金融机构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不能实际占有房屋。只有当老人去世后,才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对于老年人来说风险就小得多。

三、结婚房产加名有困难,那么加居住权呢?

律师解答:通常情况下若男方婚前按揭买了房子,女方和男方结婚要加名比较困难,但是女方同样希望得到保障。此时设定居住权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房屋的产权仍然归男方所有,女方可在居住权约定的期限内无偿居住。即便以后离婚,只要还要居住权约定期限内,女方仍能自由占有、使用房屋,但女方无权处分房屋。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男女方结婚后,无特别约定的,婚后所得属于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男方使用婚后所得还贷的,离婚时会考虑到女方为房屋贡献的因素,给予女方补偿。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是亮点也是挑战,今后的实践中可能会迎来各种各样现实的问题,需要去完善去解释。但这一制度,毋庸置疑地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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