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交房租、还贷款,该怎么办?要承担违约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于四月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这一意见总体上确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框架,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这一意见对于合同案件、金融案件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示。

根据指导意见(一)和(二)的要求,编者将对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给予解答。

问题一、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买卖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法条速览:“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答:关键点有两个:第一,违约是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吗?第二,继续履行合同还能达到合同目的吗?

对于第一点,需要注意倘若违约实际上不是因为疫情,也无其他免责事由,那么仍然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对于受疫情影响违约的,需要看继续履行合同能否达到合同目的。原则上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仍应当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如何理解合同目的呢?

比如说买方A与卖方B订立了防疫物资买卖合同,买方A是为了十天内复工复产才与B订立该合同。但后来B受防疫措施影响未能按约定交货。等到B可以交货的时候,A已经不需要这批防疫物资来达到复工复产之目的了。此时A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B返还定金或预付款,但不能要求B承担违约赔偿。

问题二、仍然想要履行合同,但是受疫情影响成本显著增加,继续履约太亏了怎么办?

法条速览:“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律师解答:若继续履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调整履行期限。

问题三、与对方订立了防疫物资买卖合同,结果对方将物资高价转卖给他人了,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法条速览:“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答:若对方因将防疫物资转卖他人而无法履行与己方达成的买卖合同,可以要求对方将所得利润赔偿给己方,作为损失赔偿。

问题四:如电影院、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因为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导致长达数月无法营业,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交房租,那么出租人是否可以以此请求解除合同,让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呢?

法条速览:“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答:由于疫情这个特殊原因,很多娱乐场所都无法营业,并且无法按时交付房租,如果因此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那么娱乐场所遭受的损失是巨大的。开办一个娱乐场所的前期投入非常大,但是后期的利润也是很可观的,在娱乐场所可以开放之后,房租肯定也可以还上,那么,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如果出租方因此将承租方诉上法庭,出租方的一些请求也是不一定能得到支持的。

问题五:由于疫情影响,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支付银行贷款或者无法支付货款,这也是和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那么企业该怎么办呢?

法条速览:“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的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新宙邦科技公司与桑顿新能源公司均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互为商业合作伙伴。2019年,新宙邦科技公司向桑顿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元的锂电池电解液,但桑顿新能源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新宙邦科技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桑顿新能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共计2300余万元,法院依据申请冻结了桑顿新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余万元。

疫情发生后,桑顿新能源公司请求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法院经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暂时受到影响,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合作,桑顿新能源公司增加担保并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付清。当日,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律师解答:法院在疫情这个特殊情况下,对于企业因为疫情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或者支付货款的情形,主要还是出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的目的。如果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冻结桑顿新能源账户现金后直接划拨用来归还货款,那么对于桑顿这家企业无疑是一个致命性的打击,好在法院也未采取此种做法。因此,依据最高院发布的几个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疫情导致资金困难,但复工复产之后可以归还相应款项的,法院还是更加倾向于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多采取协商的方式,用分期付款等减轻企业的负担,此种举措是非常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