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高志俊、高敏燕
单位:江苏金阶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多重知识产权风险,与沿线国家地区常有知识产权纠纷。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成因,从政府与企业两个层面研究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以期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 风险
【正文】
“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在促进沿线国家地区间技术交流、经济合作等方面作出了不少的贡献。然而随着中国与沿线国家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摩擦、纠纷,以及争端也越来越多。机遇与风险并存,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因此对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下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成因进行分析显得尤为必要,同时在系统化的分析和总结基础上研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一带一路”视野下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地域性特点,这种特征使得在一国内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在他国并不当然地获得承认与保护。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引导下必然会扩大对沿线国家的投资,从而必然涉及知识产权的跨境使用。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单独转让、单独许可,亦或是知识产权的附加性跨境移转[1],都会增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率,应当以审慎态度对待。
(一)侵权风险
我国企业在与各国企业的经济合作交流过程中,同时面临着侵权与被侵权的风险。一方面,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了解兼之企业产品也许缺乏自主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使得我国企业在域外经营过程中极易存在侵权风险。[2]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也常面临被侵权的风险,尤其体现为商标被抢注。我国企业商标被国外厂家抢注的例子繁多,“飞鸽”品牌自行车商标被印度尼西亚的企业抢注;“同仁堂”、“狗不理”商标被日本企业抢注;我国的一些著名商标如“联想”、“五粮液”、“大宝”等因被恶意抢注遭受的损失高达十亿。
(二)商业泄密风险
商业秘密作为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关乎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商业泄密可能导致企业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不少国家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我国不少企业也因不重视而忽略了这方面的保护。于是在双方合作开发、共同投资、技术贸易等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的纠纷频繁发生。
(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风险
本质上,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利。[3]“一带一路”沿线经济相对发达的一些国家常利用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排斥竞争以实现其垄断地位。如《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下的大型贸易区,区域内仅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三国商品可自由流通,其他国家未经许可的商品则禁止进口,以此来排斥自由竞争。知识产权成为了一种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对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造成了不小的阻碍。常见的阻碍包括技术贸易中的不平等条款、价格歧视,这些不合理的障碍给我国企业的“走出去”进程带来了巨大风险。
二、“一带一路”视野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成因论析
(一)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差异化程度过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带来了保护方式、保护范围和力度上的差别。新加坡重视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标准也较高;中亚与中东的一些国家保护标准则相对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低国家的商品在进行海外贸易时候容易遭受知识产权风险,从而导致贸易摩擦不断,进而不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贸易秩序。[4]据WIPO发布的《2019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创新指数排名第14位,我国企业在与沿线国家贸易中享有技术优势,但因“一带一路”沿线多为欠发达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不强,创新能力不足,很可能盗取、非法使用我国企业的先进技术。应对知识产权跨境可能遭受的侵害关键点之一为统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统一各国的国内法律规定是最有效的措施,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若适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标准较高国家或对标准较低国家而言,都有不公平的因素存在,因此仍需寻求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措施。
(二)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缺乏前瞻性规划
许多企业管理者相比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更重视有形资产带来的利益,注意力集中在货物销售量、现实收益等短期利益上,而缺乏对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的前瞻性规划。同时考虑到成本因素以及在投资对象国申请专利商标的麻烦,企业管理者也不愿意申请注册商标或专利保护。往往导致的结果是,即使我国企业进入目标国市场在先,但没能拿下知识产权“制高点”,反而让他国企业后来居上,自己却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甚者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时,才意识到得不偿失。
(三)缺乏应对跨境知识产权风险的协调机制
“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0多个国家,分属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法系的不同使得法律在分类上、表达形式、审判技巧和规则上均有差别[5],企业在面临域外知识产权纠纷时,不得不面对比国内更复杂的法律处理形式,光靠企业自己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纠纷的。事实上,企业内部很少配置有精通相关国家语言及国际知识产权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纠纷需交给专业团队去处理。然而,普通企业是难以一力承担海外诉讼高昂的金钱成本及时间成本的,此时就需要一个协调机制,以让政府、维权援助机构、行业协会、海外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形成多方合力,共同应对纠纷。
三、“一带一路”视野下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开放经济是发展的主流,面对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作为强大的后盾支持。国家与企业形成合力,国际机制和国内机制并用,才可形成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6]有效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一)政府层面
政府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提供信息、协调整合资源提供保障以及协调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首先,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政府作为企业与海外市场的纽带,应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功能。信息缺失是企业面对的一大难题,政府通过整合公共资源,依托驻外使馆经销处,可建立比较及时的信息通报机制。企业在信息获取方面得到了便利,则有利于企业经营扩张战略的规划与调整,也有助于企业申请海外注册商标与专利。
其次,政府可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后续侵权阶段提供保障。一方面,政府可通过提供技术专家支持、培训及申报费用减免等措施来协助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当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时,政府应协调行业协会、法律服务等方面资源,为企业提供维权帮助。具体来说,需建立完善“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团队及非营利性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律师制度,鼓励熟悉涉外法律的律师为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另外,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险可以有效分担企业的风险,尤其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高昂的诉讼成本难题。
最后,政府应向协调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方向努力。我国一直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重要参与者,积极建设者和坚定维护者,[7]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主体部分是在继受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上我国需要更多的主动权,需要继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对话与立法交流,争取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从规则的继受者转变为规则的引领者。
(二)企业层面
企业作为知识产权风险的承担着,应对自身负责。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之前就该设有预警机制,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之后则应沉着应对,主动寻求帮助。
首先,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构建境外风险预警机制。尽管我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方面做了多方努力,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还尚未深入人心,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总体仍是薄弱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也相对较弱。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推动下,企业应正视自身的不足,不仅要掌握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应了解贸易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动且有意识得进行境外知识产权信息搜集、信息分析与识别、风险评价、绩效评估与信息反馈等[8],构建一套有效的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
其次,企业应当对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前进行规划,抢占知识产权制高点。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具有先占性特征,这就要求企业在海外发展战略中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类型[9]],有效实施“专利先行、错峰布局、领域匹配、需求衔接”的应对策略,多领域、多层次的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减少技术壁垒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从根本上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最后,现代社会经济、科技、信息乃至治理机制的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加大了企业海外经营中知识产权运作的全球性风险。[10]一旦企业面临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及时应对,积极争取政府、行业协会及媒体等多方面的支持。作好充分的应诉准备,不畏惧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采取商务谈判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诉讼或和解,企业应审时度势地按照有利于己方的原则作出选择。
[1] 邱润根, 邱琳. 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问题[J].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48(02):73-81.
[2] 许新承, 许步国. 论“一带一路”视域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J]. 法制与经济, 2019(05):23-24.
[3] 戴红美.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路径探索[J]. 新丝路(下旬), 2016.
[4] 米晓敏. “一带一路”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研究[D]. 黑龙江大学, 2018.
[5] 李意. “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8.
[6] 唐卫红. 开放经济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对策研究——基于“一带一路”倡议[J]. 产业创新研究, 2020(02):82-86.
[7] 李洁琼. TPP知识产权规则与中国的选择[J]. 政法论坛, 2017,35(05):54-65.
[8] 焦娜.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J]. 中国工程咨询, 2020(03):42-47.
[9] 蔡中华, 董广巍, 王一帆. “十二五”期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析[J]. 科技管理研究, 2016,36(23):168-172.
[10] 吴汉东. 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J]. 法学研究, 2012,34(04):61-73.